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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修改或撤销武办发[2006]28号文件2013-05-08 07:06:05 来源:冷明 浏览:298次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钧府确认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即武办发[2006]28号系“非规范性文件”且现行有效。由于该文件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申请人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修改或撤销该文件。 对于该文件,我认为有如下错误: 一、该文件多处有“货币化补偿标准”等涉及到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与鄂政办发〔2008〕85号第十条“非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不得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背道而驰; 二、武办发[2006]28号文件第三大点“区分情况,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五)……也可由新租户与房屋发还后的产权人双方协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回购,回购后的房屋产权为区属直管公房,承租户享有继续承租权,并按规定向房管所缴纳房租。” 此处错误完全不能被接受:难道“新租户与房屋发还后的产权人双方协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回购”后,产权变为与此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者的“区属直管公房”?业主还要“按规定向房管所缴纳房租”?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第十条“非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形式发布,但其内容不得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涉及了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撤销,或由其上级机关建议制定机关自建议之日起在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的规定,我申请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就我所提出的问题对照法律予以审查,如果确实存在有我所提出的问题,请武汉市政府按照鄂政办发〔2008〕85号第十条的规定“修改或撤销该文件”,期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就上述每个问题给予我书面答复。 申请人: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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