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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2014-04-19 21:05:43 来源:冷明 浏览:881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申请人:冷明(下简称:申请人)
住址:武汉市江汉区xxxxxxxxxx 邮政编码:430015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
被申请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被申请人)

尊敬的武汉市复查复核委员会领导:
我等12人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和《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规定,针对被申请人给予的《关于冷明等人反映问题的答复告知书》(下简称:《告知书》)向贵办提出信访复查申请。
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底,我等12位武汉的人民群众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到国家信访局进行合法信访,反映被申请人存在的问题。国家信访局的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将我们的诉求转回武汉市信访局,市信访局责成被申请人立即予以答复。但被申请人置之不理,后在武汉市信访局领导的多次过问和督促下,被申请人才极不情愿的给予我等12人《告知书》。由于该《告知书》主要是针对武汉市民冷明进行信口雌黄的编造,申请人以外的11人均同意以申请人作为代表提出复查申请,申请人在本文中执笔代表大家提出复查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称:近几年来,你因祖辈房屋(原江岸区婴幼儿健康指导所,现江岸区妇幼保健所)历史问题不符合国家政策解决而频繁上访,按照武政办[2009]151号规定你反映的问题已通过责任部门市城投集团明确回复。但你仍多次进京上访,不断给各级政府各部门写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说法证实其对申请人的情况完全不懂、完全不清楚、完全不了解。原江岸区婴幼儿健康指导所所使用的房屋从来就不是申请人祖辈的房屋,而是申请人父辈的房屋。被申请人这么言之凿凿的得出这样的结论就一定有这样的依据,拿出依据出来证实其说法,就可以让申请人哑口无言!然而,被申请人就是拿不出任何证据和依据出来。拿不出证据来,也就证实被申请人的胡编乱造。
申请人认为:武汉城投公司的四份《回复》中“查明”的“事实”每次都不相同,每一次均提供不出一份证据出来。像这样的《回复》能够算“明确回复”吗?由此也可以证实武汉城投公司既无能力也无实力开展“解私”工作,更不要说“信访”工作。
申请人认为:按151号文件办事,走的是“解私”程序。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走的是“信访”途径。由于被申请人谎称申请人父辈的房屋是1952年被“接管”,如按其说法系1952年被“接管”,就不属于15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被申请人让申请人走“解私”程序不是欺哄又是什么?
为了还原历史,申请人简略的介绍一下情况:申请人的房屋系1971年在申请人父辈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被申请人私下改名。按被申请人的工作职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由被申请人负责,而非企业负责。武汉城投公司没有被赋予对属于落实私房政策房屋的房屋进行信访工作的权利,该公司拥有的只是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无权对房屋的产籍进行管理。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政策或规定授权武汉市城投这个企业去行使被申请人的工作职责,因此武汉城投公司不具备对落实私房政策开展信访工作的权力。申请人不可能、也不会去找武汉城投公司走信访程序。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解私”程序就是“信访”程序,请被申请人拿出政策和法律依据出来让申请人哑口无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既拿不出任何证据出来,又对申请人拿出的出自于被申请人处的证据不予理睬(注:这些证据的复印件现已作为“永久卷宗”保存在江岸区人民法院档案室里,而原件已被被申请人销毁了),因此,申请人将会一直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到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信访部门进行不懈的“来信来访”,以期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行径。这也是被申请人的义务。(见第一组证据)
二、《告知书》称:你要求对武办发[2006]28号文进行修改的意见,我局于2013年9月已给予你回复。就同一问题你向市政府等其他部门也提出,市政府也明确告知。由于该文是市政府制发的政策性文件,目前未纳入修改议程,所以不存在修改意见的受理问题。
申请人认为:我等12人并未提出对武办发[2006]28号文件进行修改的意见,而是要求告知我们什么单位对28号文件进行审查。难道审查和修改是一个意思吗?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称“就同一问题你向市政府等其他部门也提出,市政府也明确告知。”属于只有“因”没有“果”的句子,“告知”了什么?没有结论的语句是不完整的,也表达不出任何有意义的信息。湖北省省长信箱受理了我的申请,将谁审查28号文件的职责指定给被申请人,而被申请人居然冒充省长信箱作出“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信访人反映问题涉及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不同阶段和时期,国家相关处理政策是明确的、正确的,包括28号文件在内。(回复单位: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回复时间:2013-09-09 09:07)”的结论。省长信箱将我的信件转给被申请人就证实我的申请已经被受理了!小小的被申请人能够决定受理或不受理?文件存在错误难道就无人审查了吗?法律错了还要修改,文件错了就不修改吗?
申请人认为:28号文件确实存在着重大的错误。武办发[2006]28号文件第三大点“区分情况,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五)……也可由新租户与房屋发还后的产权人双方协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回购,回购后的房屋产权为区属直管公房,承租户享有继续承租权,并按规定向房管所缴纳房租。”此处错误完全不能被接受:难道“新租户与房屋发还后的产权人双方协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回购”后,产权变为与此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者的“区属直管公房”?业主还要“按规定向房管所缴纳房租”?被申请人的高官无一人能够对此进行解释就证实申请人的诉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通过国家信访局弄清楚谁拥有审查武办发[2006]28号文的义务,也是为更好的推进我市法制建设、为依法行政添砖加瓦尽自己的绵薄之力,这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倡导的。难道这么重大的错误没有单位来负责审查吗?假定是由于申请人的理解错误,也应该告知申请人该文未错的理由,让申请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也是对申请人进行教育的一种手段,但被申请人至今拿不出任何证据和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不仅如此,被申请人还私自作出“由于该文是市政府制发的政策性文件,目前未纳入修改议程,所以不存在修改意见的受理问题。”的结论。可见其根本没有依法行政的概念。被申请人王顾左右而言他的行为将激励着申请人坚持不懈的信心和决心,也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给予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见第二组证据)
三、《答复书》称:你向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如财政局、审计局等数个部门提出落私专项资金的问题,我局于2013年10月给予你了回复,各级部门也给了你回复。并且在此前对你通过多种途径反复提出的这个问题进行了多次的回复。我局按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存在截留专项资金的问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据武办发[2006]28号文件向市财政局申请到1.26亿专项资金用于“解私”工作。2008年该专项资金划拨到被申请人处后,被申请人就截留了8700万元及利息。武汉市财政局拨款记录和各区收到的专项资金证实这笔款项是能够公开且应该公开的。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审计局、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各区财政局都能够公开与1.26亿有关联的确凿数据,被申请人有何理由不主动公开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市级财政收入是全体武汉市民的血汗钱,作为武汉市民中的一份子,我们当然有权利和义务知道这些钱是如何花的!不论是武汉市政府办公厅、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审计局的回复还是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专项资金就是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职责。上述单位多次多场合口头书面告知我等群众,被申请人就是公开专项资金的主体责任单位。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我等向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不正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吗?国家信访局将我们的诉求转回武汉,就证实国家信访局赞同我们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的诉求!因此,被申请人拿不出任何证据就自说自话“我局按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存在截留专项资金的问题”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见第三组证据)
四、《答复书》称:你在国家、省、市重要节会期间多次到会场进行上访,多次参与集体到市委、市政府门口上访,喊口号,拉横幅,胸前挂标语,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上访反映情况的范围。你还在有关网站上发表一些不实言论。所属街道已多次对你进行劝诫。
申请人认为,以下事实可以确定:
1、 申请人从未“在国家、省、市重要节会期间多次到会场进行上访”,也不可能到会场进行上访!被申请人的说法证实其系诬陷;
2、 申请人冷明从未“多次参与集体到市委、市政府门口上访,喊口号,拉横幅”,一次也没有。如果被申请人这么信誓旦旦的主张,也恳请贵委责成被申请人拿出证据出来证实冷明有这个行为,哪怕一次也行。
3、 申请人从未在“有关网站上发表一些不实言论”。申请人冷明所发表的一系列言论,论点论据事实清楚、均有据可查,均由被申请人或其他单位提供。被申请人有这样的说法就有这样的依据,在此申请人也恳请贵委责成被申请人拿出这样的证据出来,以证实申请人冷明发表有“不实言论”。最好证实冷明诬陷了被申请人,也依据着这些依据对申请人冷明提起民事诉讼,追讨冷明的诬陷责任。申请人冷明将非常乐意面对,也期待着这一时刻的到来;
申请人认为:无数事实证实被申请人的上述说法纯系无中生有。申请人并没有被申请人所说的情况出现,反倒有被申请人私自张贴《上访须知》恐吓信访人被上级机关查处的事实。
五、2012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在省长信箱中写道:“私房业主的后代冷明此人的多种非正常投诉行为具有明显的干扰和危害特征,建议属地公安部门对此依法训诫。”201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表》有如下答复意见:“我局已向市维稳部门反映你的上访情况,你经常缠访、闹访,江汉区政府维稳部门和所在街道已将你定为重点稳控对象。”证实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持续进行的恐吓。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实:江汉区人民政府、所在街道均出具证明证实未将申请人冷明定为重点稳控对象。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将原来的“训诫”变成“劝诫”,已证实其谎言的事实成立,而“劝诫”仍是子虚乌有,申请人在此恳请贵委查明事实,调查清楚“所属街道已多次对你进行劝诫”的事实是否成立,还申请人一个公道!否则申请人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寝食难安(见第四组证据)。
六、《答复书》称:关于私房业主或其后代查阅房屋产权档案,我局的答复意见是权利人或其委托人、产权利害关系人可以凭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查询。建设部(建办厅函[2008]741号)规定,涉及私房改造的政策、文件及有关档案经保密审查后确定为国家秘密,属于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和范围。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说法可笑至极。建办厅函[2008]741号的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涉及私房改造的政策、文件及有关档案,经保密审查后确定为国家秘密,属于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和范围。 ”故仅仅只有“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涉及私房改造的政策、文件及有关档案,经保密审查后确定为国家秘密”,而非所有“涉及私房改造的政策、文件及有关档案经保密审查后确定为国家秘密,属于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和范围”。根据《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私房档案经过了这个程序吗?被申请人的意见并非建办厅函[2008]741号规定的范围,被申请人的说法纯属张冠李戴。
申请人认为: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涉及私房改造的政策、文件及有关档案均已向私房业主或其代理人、继承人开放并允许复印。如贵委认为必要,申请人可以向贵委提供外地私房业主最近到当地查询和复印到手的房屋档案资料。因此,被申请人的所谓“我局的答复意见”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我们恳请领导们过问此事,责成被申请人向各业主开放档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未弄清楚申请人冷明家族房屋的具体情况下就作出结论违法;未告知由谁审查武办发[2006]28号文件违法;拒不公开1.26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违法;持续对申请人冷明进行恐吓违法;拒不向私房业主及其继承人或代理人开放档案违法。申请人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和《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向贵办提出信访复查申请,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督促被申请人改正错误,妥善解决我们提出的信访请求。
此致
武汉市复查复核委员会
申请人: 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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