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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

2013-02-02 21:05:0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325

鄂公安规〔2010〕3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正常的信访秩序,有效解决无理缠访、重复上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和《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事项终结工作严格遵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谁申报、谁审查、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湖北省公安厅设立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负责信访事项的终结认定工作。终结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主任由省公安厅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厅长担任,副主任由厅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家担任。终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信访处,办公室主任由信访处处长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相应的信访事项申请终结审查委员会,选聘或委派一定数量的专家和业务骨干担任委员,具体负责对拟申请终结信访事项的评估、审查、申报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申请、认定终结:

  (一)信访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信访事项反映的问题已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判决、裁定、决定,或其他部门已有终结意见的;

  (三)有证据证明信访人精神异常,且反映的问题无实质内容,公安机关无法核实处理的;

  (四)信访人已签订停访息诉协议承诺书,其后反悔就同一诉求信访的;

  (五)信访人对伤情鉴定结论不服,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县、市两级鉴定部门鉴定,结论一致的;信访人对死因鉴定结论不服,经过县、市、省或公安部鉴定部门鉴定,结论一致的;

  (六)信访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经省级公安机关复核,符合下列条件的:

  法律问题解决到位。对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完备。信访事项涉及的公安机关执法问题已依法妥善解决,原执法中存在的过错已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侵犯信访事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依法按政策给予合理赔偿或补偿;

  过错责任查究到位。对存在执法过错的已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对缺乏事实依据或不符合法律政策的诉求,已向信访人宣讲解释相关法律政策,并动员信访人亲属、基层组织等对其进行教育疏导;

  实际困难帮扶到位。对因无法破案等原因造成信访人生活困难,已报请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给予适当帮扶,信访人基本生活已得到保障。

  (七)其他符合认定终结的。

  第五条信访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经省公安厅处理或复查,并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完毕,信访事项终结。

  对于信访事项经省公安厅处理或复查,信访人不按《信访条例》规定到省政府申请复查或复核,仍以同一事由重复到公安部和省公安厅信访的,由省公安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对于信访人越级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收到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将申请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并告知信访人逐级提出,下级公安机关收到上级公安机关转送的申请后,应按规定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第六条凡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信访事项终结的,应写出信访事项终结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信访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主要事由、信访诉求、公安机关解决信访问题的情况和结论、申请信访事项终结的理由),填写《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审批表》,由信访事项申请终结审查委员会主任和3名以上审查人员签字后,加盖公安机关行政章,报请市(州)公安局信访事项申请终结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经信访事项申请终结审查委员会主任和3名以上审查人员签字后,加盖公安机关行政章,报省厅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审批。

  凡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申请信访事项终结的,应写出信访事项终结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信访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主要事由、信访诉求、公安机关解决信访问题的情况和结论、申请信访事项终结的理由),填写《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审批表》,由信访事项申请终结审查委员会主任和3名以上审查人员签字后,加盖公安机关行政章,报省公安厅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省公安厅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报告后,经审查认为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终结信访事项的相关情况不清楚、相关化解工作落实不到位、终结理由不充分的,可将申请报告退回,并说明退回理由。

  第八条对申请终结的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应自收到终结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终结的决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在30日内完成的,经终结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30日。申请终结信访事项被退回的,终结评审时限自申报单位再次申请时重新计算。

  第九条省公安厅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接到经审核决定终结信访事项后,经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审查人员审查,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签字后,以《湖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决定书》形式书面作出终结决定,并加盖省公安厅行政章。

  第十条作出信访事项终结决定后,省公安厅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的公安机关,同时通报给公安部、省信访局、省委政法委、省人大信访办。属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应呈报交办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公安机关接到终结决定书后,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同时做好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并将终结决定在本机关接访场所公布;必要时,可由申请单位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答复;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信访事项,经终结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以通过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终结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提高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公信度,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三条本办法下发前已经复核完毕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不停访息诉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有关规定进行终结。

  第十四条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仍就同一事由到公安机关信访的,公安机关只登记、不受理、不交办、不转办、不通报。信访人继续无理缠访、闹访的,公安机关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严肃处理;在重大活动期间和敏感时期,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对信访人的教育稳控措施。

  第十五条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省公安厅信访事项终结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申请、审批终结的相关文件材料归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实行责任制,严格终结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省公安厅对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申请终结工作开展抽查评查,并纳入年终绩效考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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