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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落私办公室(2005)47号文件规定:在纠错经租房时"收购价格按现行市场评估价予以补2010-01-23 00:00:00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6343次
北 京 市 落 实 私 房 政 策 办 公 室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错改的私房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产权人的原自住房进行了改造;二是对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进行了改造。处理的办法是: (1)对房主原自住房进行了改造又末从它处抵留自留房的,应予纠正。如房主仍在原房居住的,可撤销改造,发还自管;房主不在原房居住或原房己折除的.按现行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2)对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进行了改造的(除本人自愿申请经租),亦应予纠正。对原出租房撤销改造后,采取不退产权而用收购(按现行市场评估价)的办法解决。 2.关于对几个产权人共同经营房产问题的处理 (1)几个产权人共同经营的房产,留房时将几个产权人的自留房留在其中一个产权人的房内。落实“文革”政策时落实在一个产权人的名下,要求补留自留房。处理的办法是:根据房档中记载的改造时人口情况,按照留房标准予以补留。 (2)几个产权人共同经营的房产被合并改造后.现来访人不承认共同经营,要求撤销合并改造的。处理的意见是:只要是档案中有各产权人办理的相关手续,按“改对的不动”处理;如相关手续不全的,可列入错改范围。 抄报:建设部.市委。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信访办…… 抄送:市建委.督查室.信访办.法规处.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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