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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2011年5月)2015-05-26 16:46:21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504次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2011年5月)
为依法办理涉诉信访案件,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推进社 会矛盾化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处理涉诉信访案件,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做 好服判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 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或审 查作出裁判、审查结论的,案件予以终结。 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 再审,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结 论的,案件予以终结。 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 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又经高级人民 法院审查作出结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予以终结。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由高级 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地方党委协调确定继续做好有 关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 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开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应报最 高人民法院备案。 报送终结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备案表; (二)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报告; (三)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稳控责任书。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终结的 涉诉信访案件,经审查符合形式条件的,备案后予以反馈;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报送法院补正,或予以 退回。 第七条 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作出终结结论的 人民法院应自行或委托相关法院告知上访人案件已经终结, 并记录在案。 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可在涉诉信访接 待场所予以公示。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终结或高级人民法院报送 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继续上访 的,不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并应协调、通知有关责任单位 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九条 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后,当事人违法上访的, 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办理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中, 因违法办案、 不负责任、 弄虚作假,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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