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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玉芳个案

2015-12-12 21:27:4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99
行政起诉状
原告 罗玉芳 女 汉族 现年80 岁 现住址:汉口统一街号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被告 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局长
地址: 电话:

诉求 1、被告退还高公街7号房屋并给以现金补偿。
2、诉讼费由被吿负担。
亊实与理由
汉阳高公街7号房屋,木板结构、上下两层建筑面积83.58平方米原房主是黄喻氏是原吿的外祖母,她只有一独生女罗黄氏是原告的親身母親。原告是此房的唯-合法继承人。少年时原告全家都住在此屋内,此房屋是原告全家的安身之所。1952年原告成年结婚、后又生子就将母親带到丈夫家一起生活剩下可怜的外祖母孑孓一身独自生活;其生活费则由我们供给,我与家母虽尽到瞻养义务,但日常起居仍十分困难为此原告找到热心快腸的邻住朱贵山,以借居为条件请他代为照顾;我们母女则时常探望不断提供生活物资。朱贵山为人忠厚老实不负所讬,我们也从未收取分文租金。直至外祖母去世。这是当时社会穷苦人家相互扶持的人间親情表现。朱贵山的老婆和子女都愿意书面证明这个亊实。就是说此房并非租赁关系不存在改造的理由。1959年外祖母出世,我同家母在这老房子内设灵祭祀,料理后亊,在安葬亊毕之后才离开。因此,1960年房管所说此房没有房主完全是不顾亊实。
汉阳晴川房管所,有意视而不见,不询问居委会也不调查街坊四邻硬说是“无主私房”擅自将此房翻建并且攫为已有并以此房牟利!它们借口曾经登报我们没有在豋报的时限内办理为由,距绝退还原房,直至今日。
亊实证明:原告的这栋私房并没有租赁;房主继承人在汉口上班还不时前来探视,不存在要晴川房管所代管的亊,他们也从未代管什么,只是逞原告不备之机,实施翻建造成既成亊实,覇佔原告私房。被告无权,更无任何理由将百姓自住私宅交国家接管;在所谓国家接管之后,原告也没有拿到一分钱;也未得到任何补偿。按政策应退还原告自住,原告确实困难!
按法律请法庭判定被告侵权!
此呈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罗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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