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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40年前因言获罪入狱 改判后26年终见判决书2011-10-20 07:13:44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浏览:1203次
拿着26年前的改判判决书,刘勤俭很无奈。
刘勤俭和家人在一起。
当事人对仅获5000元“冤狱费”表示不满
法院称当事人得知改判后还写感谢信不存在“迟到” 10月17日,80岁高龄的刘勤俭回到了老家湖南武冈县,他急着把自己钻研的养猪技术传授给乡亲们。他的晚年生活一直与官司为伍。40年前,他因言获罪入狱10年,11年后他被告知改判,但直到改判后26年,他才看到了当年的判决书。2008年,他得到了湖南洞口法院送来的5000元冤狱补偿金。 对于判决书迟到26年仅获5000元“冤案费”,刘老有些不满。17日,洞口法院则表示,刘勤俭得知改判后还写了感谢信,不存在判决书迟到一说。 文、图 本报记者何涛 通讯员贺妹仔 刘勤俭至今仍住在湖南省邵东县黄陂桥乡雨台村一座上世纪80年代修建的老房子里。对于当年的事情,他仍记忆犹新。他出生于1932年4月15日,16岁时在武冈云山中学读高中时参加了革命。 忆当年:他曾参加解放广西云南 1948年12月,他南下广州,在国MD部队保安司令部炮兵营从事地下党活动。先后做了炮兵连的观察员、警卫连的排级军官。1949年8月,他参加了广西平宁渡战斗。“当时,敌人打过来的炮弹就在我身边炸响,我差点没命。在这场战斗中,我由于战绩突出还立了功。” 后来,他相继参加了解放广西、云南的战争。1952年8月,他从部队转业回家,先后当过中小学的校长、乡长,还当过人民公社的主任。2007年3月26日花了80元的查档费后,他复印的一份《复转业军人登记表》确实有“乙等功一次”的字样。从2008年1月1日开始,邵东县民政部门为他办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手续,享受每个月几百元的待遇。 风波:生活因一场官司彻底改变 刘勤俭平静的生活因为一宗突如其来的官司改变了。他回忆说,武冈湾头桥与洞口县城仅一墙之隔。1966年夏天,他去洞口县城肖尊威老师家吃午饭。吃饭时,肖尊威的哥哥肖尊武说了句“反动”的话。就是这么一句话,有人打“小报告”到洞口县军管小组,引来一场祸事。 1967年4月的一天,几个穿白色公安制服的人抓住他,说他是FGM分子。自此,他被关进看守所,审问了2年。审问人员说他三大“罪状”:第一,FGM罪;第二,伪造公章罪;第三、奸污、轮奸妇女罪。对此,他都一一否认。“后来,我确实忍受不了,就将肖尊武说的那句话包揽到我身上。” 1971年5月14日,他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刘勤俭说,服刑期间,他的老婆死去,大女儿也病死,3个儿子也被他人领养。 直到1978年,他经人介绍与黄陂桥乡雨台村一位寡妇结婚,才在邵东县“安家落户”。 迟到的判决:26年后才看到判决书 再婚的妻子带来了老母和孩子。为了照顾老人和孩子,维持生计,刘勤俭外出做油漆工、修理拖拉机。改革开放后,他还开了个酒曲厂,生意还算红火。“1982年,有一个劳改队的干部告诉我,撤销了我的FGM罪。我就写了一封感谢信给法院。但改判的判决书一直没有给我。”刘勤俭说。1982年的夏天,刘勤俭还和在洞口的外甥肖阳一起去法院,要求撤消所有的犯罪判决,但没有结果。 “后来,小孩都长大了,生意也不好做了。空闲时间多了,我又去洞口法院追问坐牢的事。” 刘勤俭说:“很多人跟我说,现在政策变了,但我一分钱赔偿都没有。大家都让我去讨个说法。” 直到2007年11月15日,洞口县法院才从档案室调出资料,将刑事判决书复印给他,此时,距离一审判决已过去26年。这也是他第一次看到判决书。 赔偿:法院5000元“冤狱费”了事 判决书撤销洞口县人保组、公检法军管小组(71)联刑字第034号判决,仅以伪造公章定罪,判处刘勤俭有期徒刑4年。对此,刘勤俭称这仍是冤案,他说,“FGM罪说不过去,居然又冠以伪造公章罪给我。当年审问我时,"伪造公章"和"奸污、轮奸妇女"的问题我矢口否认,没证据。” 更让刘老气愤的是,该判决书的判决日期是“1981年3月1日”,判决书的末尾也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10天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当年我根本就没收到这份判决书,家里兄弟姐妹也都没收到这份判决书!让我丧失了上诉的权力,一直在背黑锅。”刘勤俭说。 刘勤俭说,2008年底,洞口县法院一名负责人专程来到他家慰问。“对方说,通过几个月的调查,你确是个好人,害你的人都死了。你知道我们洞口是全国有名的贫困县,拿不出较多的钱赔偿你。送5000元给你赔礼道歉,希望你好好过个晚年。” 刘勤俭说,听了这席话,他有些感动,“后来我拿了这5000块钱,写了一张"冤狱赔偿金5000元"的收据。”最近这几年,刘勤俭仍不停向各级司法机关申诉,希望能讨回公道。 法院回应:事情已经了结 对于判决书迟到26年一事, 洞口法院一位负责信访工作的王姓工作人员称,26年前是特殊时期,刘勤俭被判了刑。改革开放后,对刘勤俭的案件进行改判。当时,改判的判决书都给了他,收到判决书后,他还给法官写了一封感谢信。“后来,我们通过查账发现冤狱费没给,当时我们的院长带着人专门把冤狱费送给他。他也很感激。这件事已经了结了。” 对于案件已经了结的说法,刘勤俭并不认同,他说,“我没说了结。5000元怎么能了结这件事情,两个人都死了,三个儿子都跟了人家姓。凭这5000元根本生活不下去。根据我当时的情况应该赔几百万元。” 据悉,刘勤俭的案件并不是个案。此前,湖南省沅江市共华镇宪北村12组农民钟枚生被以“集体偷粮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来,一直申诉的他在法院查询文书时,偶然间看到了自己25年前的“无罪判决书”。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王姓工作人员称,现在当地有几十宗针对此前的历史案件上访的情况。 律师说法:可申请国家赔偿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振威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尽管本案已过去20多年,如果因案件判决书没有送达到被告人的手中(现在被告人拿到的也只是一份“改判书”的复印件,不是原件,无法律效力),被告仍享有上诉权。当事法院应当彻底解决被告的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第33条也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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