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汉宜的控告信
2013-04-21 19:15:13 来源:彭汉宜 浏览:352次
控告人:彭汉宜 案由: 控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武汉市房产局)及桥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桥房公司)领导目无党纪国法,1978年10月,将控告人的合法遗产私房非法没收。后又依仗职权暗箱操作,主体都不清楚?就谎称房屋已作价补偿。简直是一个自说自话的“买卖”,----没有买卖合同,甚至连“甲方”的签字都没有,“房主“在”买卖“后也不需要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转让、变更登记和签字手续,交易中也不见钱。太荒谬了!在中国法制已经健全的今天,房产局还停留在依政策治国,眼中只有权力,没有法律。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的房屋买卖,需要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才生效。房屋买卖不等于产权登记,这是两种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项 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一切均由单方决定并绝对掌控之,它就不可能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且单方改变这种关系的行为都是无效及非法的。房产部门非法取得私有财产,恰恰违背政府须据法行事的原则,这不仅仅是违法问题,从社会情理及道德角度看,明知错误、明知违法、却坚决不返还私房及房产。却故意曲解是已按政策处理落实。请问区房产局:1978年国家有什么政策要没收合法自住房?是根据什么政策处理结案?又履行哪些合法有效的法律程序和手续?控告人作为该房屋权利所有人竟然完全不知道?简直太搞笑了!为此,控告人曾无数次向房产部门提出要求信息公开,并要求以拆迁安置拆房偿还房来解决问题,但总是被该部门以不实的谎言拒绝。现在,控告人只有向上级政府部门领导反映,该房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房主和继承人从未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任何有关房产转让、变更登记和买卖签字等一切手续。甚至连一纸文书都没有收到。该房产性质从未发生改变,也不存在有任何争议,国家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合法权利人的财产权和继承权。房产局管理部门不享有强制介入民事领域的当然权力。为维护法律尊严,控告人依法向房产管理局提出强烈控告,要求房产局不能用当年的政策治国的方式来解决控告人的合法私房问题,因为武汉市房产局在95年9月已作出行政撤消决定,就应依法执政,不能一错再错。特此,控告人恳切上级领导公正查处,并督促武汉市及桥口区房产局纠正行政侵权和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为维护权利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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