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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私房维权路2013-05-01 08:06:05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441次
我的私房维权路
我是湖北省老河口市的市民,现在我向天下诉说为追求法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依宪、依法、依天理讨还自己合法的房产,所经历的过程。 在1966年,我家的部分自住房和出租房均被原光化县老河口镇房管部门收走,这期间和我家一样被收走房屋的人家还收到了房管部门的收据,上面还注明了“代管”的字样,而我家房屋被收走了,却连一张收据也没有。“文革”结束后,传来外地“文革”被收走的私房退还原主的消息,我家也盼望自己的房子能要回来,经过多次申诉,几年后才退给了我们两间房子,而一些有权势有门路的人,则要回了自己的全部房子。其余的房管部门则以已“私房改造”为由拒绝退还给我们,在随后的岁月里,我看到周围在“文革”中被收走的其他私房有些被管理单位的人员以低价从内部租到后,再转手加价租给别人。再过些日子,这些人又以内部价价格,论资排辈,把房子搞到手,专门用以商业出租牟利,看到这些我想这就是老河口市(上世纪90年代撤县建市)私房改造吗?为什么和外地的不一样呢?这是什么行为呢?谁能告诉我? 也许是苍天有眼,2010年的一天,偶然的一个机会,使我知道了事情的真相:老河口市房产局退休干部徐国旺“(当年负责处理“文革”收走私房工作的头目。)在我市友谊路跟一位老者讲“文革”后上级要求把收上来的私房退还给原主,我们对上谎称原始资料全部丢失了,无法退还……”而且他还意味深长的说:“咋能退呢?……”这真是贼不打三年自招。 至此,一个惊人的对上欺骗党和政府对下欺压百姓,顽固对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方针路线,至此真相暴露无遗。由此可见,当年正是基于这种无视党纪国法的手段,干扰了拨乱反正,在这个重大事情的落实。 为此,我于2011年11月14日上午9时电话咨询国家住建部(010-58933465)得到的答复是:对于 我们这么多年未收到一分钱的事情表示感到震惊,并向我介绍了住建部已于1985年下发了一个纠偏的文件,并要我向湖北省住建厅反映具体情况。为此,我马上又电话联系了湖北省住建厅(027-68873081)得到的答复是:国家对这类房产实行的是经租政策,并特别向我介绍了象荣毅仁这类巨额财产国家都给予一定的补偿,更别说象我们这样的小手工业者、小商户之类的房产,虽说给的钱数微少,但毕竟是一种政策,并要求我买一本关于信访条例的资料,然后按信访程序向老河口市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给予补偿,如果老河口市房管部门不给予补偿,他要求我向对方提出给我出具一份盖有对方部门公章的答复书,然后交到他们那里,他们来严肃处理,之类的答复。当时我还非常感谢电话那头给我做了半个小时左右的政策讲解,使我有了维权的倍心和保障。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按信访程序向老河口市房管局、老河口市政府、襄阳市政府提出信访—复查—复核的书面要求后,先后收到了内容基本一致的答复。 1、在三份答复书中,首先在头两份答复书中出现1987年9月艾厚德再次申请,在第三份答复书中更用上了1987年9月艾厚德再次上访申请“住房紧张,要求增添新的住房,如若解决,决不作他用,也决不提出新的要求”的内容。 2、在三份答复书中,一致声称“根据国务院(64)21号文件及国家建设部(85)域住字87号文件第5条”文革前开始私房改造工作,“文革”中继续进行的城市,凡符合改造起点的,应按私房改造政策办理的规定,凡符合规定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房,故艾厚德要求退还纳入私房改造的房产的诉求不予支持。 对于三份答复书中出现我所谓的1987年9月再次申请承诺和再次上访申请承诺的内容在我多次坚持要求答复方出示相关证据的努力面前答复方拿出一份所谓我亲笔书写的一份申请书,而明眼人一看就知造假捏造的这份文字申请和我本人的文化水平和字迹相关甚远,露出了造假的真相,其所谓我的承诺和再次上访申请也就不过是答复方凭空捏造而已。其目的就是阻我为维权的权力罢了。 而过于三份答复书中一致声称不予还我家房产的“政策”依据,想必全国的讨房同仁,一看就知是答复方突显歪曲国家政策,断章取意、颠倒黑白、指鹿为马、践踏法律的手段,其声称所谓的“私房改造”不仅违背了当年国务院(64)21号文件,以及国家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文件政策的规定 (在此我本人姑且对这两份文件不再作评论,但我支持全国经租房讨房同仁的诉求,并特别支持全国经租房和私房维权新闻发布会的“告经租房权益人书”和银川市同仁致习总公开信中所有的阐述和要求)。 因为我家和全市被答复方不予归还的房产,在长达半个世纪的年代里,根本连一分钱的“经租”都没有给过我们,这能是经过了“改造”吗?而国家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文件的第五条规定,也是基于在该文件第一至第四条必须得到执行的基础上才制定的,如此违背两份文件的答复,怎能平复我们维权的决心呢? 在我为讨还合法财产期间,老河口政府网站“今日老河口”于2011年11月份报道了一篇题为“漏网日特靳吉甫”的文件,具体内容是抗战期间,日本特务靳吉甫受日本帝国主义的派遣,携带特务器材来到老河口,并由特务组织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子,靳吉甫利用该房以照相作掩护,指示日本飞机轰炸老河口军事和民用目标,后被国MD军情局查获并逮捕了靳吉甫,而人民公敌蒋介石慑于意大利法西斯的斡旋,赦免了靳吉甫一命,文革后靳吉甫以“合法”产权人的身份从答复方拿到了该处房产的赎买款。看完这篇报道后,我感到十分震惊,因为对于此类房产早在1951年2月4日,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FGM分子财产的指示中,就明确规定属没收之列,而当年的刑法第100条第4款就规定“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为FGM罪,第104条规定,“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政策和刑法明确规定应予没收的房产,却早在几十年前就由房管局以赎买的形式对特务“落实了政策”这不能不使我们震惊,而我们的房产,躲过了靳吉甫指示的日本飞机轰炸,却被答复方以根本站不住脚的理由拒绝返还给我们。 在收到复核信访答复件后,我抱着对上级政府的希望,向027-68873081反映了我的信访经历,谁知电话那头不仅对以前对我的宣传和承诺予以否认,并且大言不惭地说像我反映的这类事情,他们和现在的干部根本就不知道,所以就不能接手处理,并带有一种异样的口气说:“这类事情,国家,法院都不管了,地方政府对国家政策可以只作为参考”。说完这话,电话那头就挂掉了,而根据这位上级公仆地方政府对国家政策只作为参考的论调,那么对敌伪资产的保护和对公民财产的掠夺就合法了吗?这类论调请国人和中央政府共同给予鉴定和评论。 正如全国经租房讨房同仁指出的那样这类行为“对国家、社会的毒害及其潜在危害是极其恶劣深远的”而本人也清楚的看到这里行为的危害性。例如:本人上世纪80年代购置的一处房产在拆迁时就遭到“拆匪鲁霸”的敲诈,其直接提出要我把安置房给他一半,否则不予还房。而该霸直言不惭地对我宣扬“民不跟官斗,我代表的是政府,你斗不过我的”。历经长时期的坎坷斗争,虽然最终保住了自己的财产,但维权的成本却使全家的生活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只有把房子卖掉维持生活,但接下来在和买方办手续过程中,又遭到老河口市房管局窗口一吴姓女人的百般刁难,其刁难的企图显而易见,但本人生活已陷入困境,孩子面临辍学的地步,确实无力打点这个女人,被逼之下,阳光中当着社会民众我在该单位门口与其斗争,吴姓女人见势不妙赶紧给我办理了卖房手续,而在我这次维权过程中,吴姓女人竟然又恶狠狠的对我嚎叫出我们已经把房子退给了你们,写的是你父亲的名字,你凭什么又来找我们要房子,这些恶语。 国家信访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有着积极的一方面,但任何一部法律、行政的条文设立,不能只有条例内容的流畅和完善性,更要看基层政府的正确实施与否,和执行者的良知和素质,眼前答复方以信访条例和对我申诉权利的中止,使我深深感到维权如此之难。 人类的生存环境,国家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靠全体国人的共同努力,现实践踏法律的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人,今天是一个受益者,谁能保证他们及他们的后人今后不是这一行为的受害者呢? 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文革”结束后党中央决定退还我们的财产,湖北省人民政府已发文称待经济好转后,以收购的方式解决我们的房产的英明决策得到落实,我愿用我的余生为之奋斗,坚定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依照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力和义务。为争取自己合法房产早日回归而努力。 湖北省老河口市 艾厚德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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