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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5 07:48:3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683次
贺尊堂 1楼 唯有陕西兴平经租房是原房主私有财产!
我是陕西省兴平市南大街居民。1965年,依据(64)国房字22号文件兴平270户私有房屋房屋被国家“经租”。
对国家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的这一政策,我表示充分的理解和支持。这个文件对“经租”的性质是这样界定的:“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对上述文件规定的“定租”的支付,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在1985年《(85)城住字87号》文件也有明确的规定:“凡是在1961年9月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陕西省,《陕政发(84)25号》文件、兴平县,《兴办发(87)01号》文件对“定租”的发放也有完全相同个规定。对于这个每平方米2元7角元人民币的“赎买”价格我也表示接受。 但是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兴平县给全县270户的“定租”只发了五个月!是三级文件规定的十二分之一!说明陕西兴平的“赎买”并没有完成!房屋的所有制并没有改变!我的私有房屋被兴平房管所非法强占了50年! 多年来,我们无数次的找兴平房管所、城建局、兴平、咸阳市政府,同时给陕西省政府有关领导多次发特快专递反映这一问题,但是这一切统统如石沉大海!直至2013年7月兴平房管所才给我答复:“上报解决”。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三级政府如此明确而又完全一致的规定,拒不执行,28年后还要“上报解决”,全国可曾有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怪事?兴平房管所一不给钱,二不退房,天下可曾有这样的“赎买”?世界上可曾有这样的强盗逻辑? 强烈要求兴平房管所:要么给钱,要么退房!
附: 1.国务院(64)国房字22号文件 2.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85)城住字87号文件 3.陕政发(84)25号文件 4.兴办发(87)01号文件 5.给陕西省有关领导的特快专递收据复印件 6.领租证
陕西.咸阳.兴平市民 贺尊堂 身份证:610421194811150519 电 话:1399208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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