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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2013-02-02 20:41:43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27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群众住有所居为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住房保障的各项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按照《湖北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2010年筹集廉租住房房源3.8万套,2011年筹集廉租住房房源3.2万套。不断推进租赁补贴扩面提标工作,2010年新增租赁补贴10.9万户,2011年新增租赁补贴9万户。

  (二)全面启动棚户区改造。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改造各类棚户区2303万平方米,改善34.0472万户居民居住条件。其中2010年,改造城市棚户区550万平方米,国有工矿棚户区320万平方米,国有林场危旧房42.5万平方米,国有农场危旧房40万平方米,改善14.3783万户居民居住条件;2011年,改造城市棚户区532万平方米,国有工矿棚户区68万平方米,国有林场危旧房42.5万平方米,国有农场危旧房70万平方米,改善10.5902万户居民居住条件;2012年,改造城市棚户区486万平方米,国有工矿棚户区64万平方米,国有林场危旧房18万平方米,国有农场危旧房80万平方米,改善9.0787万户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

  (三)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2010年至2012年,完成全省农村特困家庭危房改造任务19.71万户。其中,通过国家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每年改造农村危房3万户;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改造农村危房1万户;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每年实施贫困地区搬迁扶贫建房1万户;市(州)自筹资金每年改造农村危房不少于1.57万户。

  (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总结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严格建设质量、规范准入审核、强化使用监督、加强交易管理、完善监督机制。2010年至2012年,每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60万平方米,竣工180万平方米,解决3万户有一定购买能力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要在努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的同时,着重加强需求管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和住房供应不足的城市,要限制购置多套房或大批量购置住房的炒房行为。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做好前期基础性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落实年度计划,优先安排项目选址、土地审批、环评、初步设计、施工许可等审批工作,实行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争取国家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按照“安全、经济、实用、省地”的基本标准,提高项目规划设计水平。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和可供收购、改建、租赁房源的摸底工作,分别按户建立收入档案、按套建立房屋档案,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规范使用中央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租赁补贴工作,在满足租赁补贴开支需要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

  加大省级财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2010年、2011年,对12万套廉租住房房源中享受西部政策的37个县(市、区)新建廉租住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平方米补助200元。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3000万元。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1万户农村危房改造资金4000万元。

  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在棚户区改造中,市、县人民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等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在国家代地方发行债券中,要最大限度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资金。特别是要认真做好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需求测算工作,充分使用好中央代地方发行债券资金,努力解决好地方配套资金不足问题。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也要积极筹集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签订保障性住房金融合作协议。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利率、期限等方面的优惠贷款;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比例,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的比例;实行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多种有效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抵押、委托待建或回购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同时,要充分吸收城市投资等机构的投资和社会资金,运用市场机制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涉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文件执行。

  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缓征或减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服务性收费。廉租住房建设服务性收费中,免征规划咨询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建筑物放线费、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咨询费;按现行标准的下限收取地籍测绘费、规划设计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房产测绘费(分户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新、扩、改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服务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防震减灾技术服务费、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等。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给予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根据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实行原址改造、盘保存置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落实保障性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各地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要强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对没有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处理。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查处。

  (五)稳步推进制度创新。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面向住房困难和购买能力不足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非盈利性租赁住房。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政府和企业投资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出租的中小户型商品住房,为暂时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夹心层”、“新生代”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提供房源。各地要采取政府投资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等多种形式,抓紧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问题。探索开展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售并举和共有产权试点。试点市县和试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探索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把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鼓励引导企业和用工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共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解决本企业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解决本企业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城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集中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满足农民工居住需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武汉市试点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办法,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六)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加强市场调控和市场监管,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销售,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鼓励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房地产市场整治力度,督促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建立交易资金专款帐户,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扎实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化建设,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等系统,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价格、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严格执行国家闲置用地处置规定,严厉查处不依法征缴土地出让价款、囤地炒地、哄抬房价、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主体,市(州)长、县(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结合机构改革,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备精干人员,并将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合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加强目标管理。要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由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长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市(州)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住房保障责任和考核机制,切实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体系。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住房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工作,负责做好编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申请国家资金工作,做好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和补助资金下达、资金监管等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外的县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扶贫部门负责省扶贫开发重点县中贫困村里的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林业、农垦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工作;监察机关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进度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的安排部署,对本单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政府定期对全省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住房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为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抓紧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统计和信息上报制度,会同统计部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依法确保统计上报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有效。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审计,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和利用情况的检查。监察机关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挤占挪用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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