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奇的通知、司法改革的禁区 !?
2015-05-16 11:07:2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863次
神奇的通知、司法改革的禁区 !? “没有接到上级指示,通知没有取消,(关于落私案件)仍不能立案” 某立案庭法官答复说。 关于落私案件人民法院早就不立案。其法律依据就是这个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文.。 这个局面仍然是落私案件上告无门。这使武汉市众多私房维权业主十分惊愕。人们期待己久的党中央司法改革已开始;从5月1日执行新的立案制度即立案豋记制。怎么突然被这个通知终止!这个通知竞然有如此不可抗拒的能量, 能阻止中央的改革决策;20多年前的一纸通知如此“神圣” 实在令人困惑。因此有人不惜费力到最高法院文库去查找根据。令人惊奇的是,在明确继续有效的文库中没有这个通知;而在撤消的文库中也不见通知身影。真是“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都不見” 这个法力无边的通知难道归类到宪法中去了?常识告诉人们这不可能! 人们在寻根问底过程中发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 2007年3月23日)因全文过长摘录有关条文如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其中并没有最高法的司法通知这一条。这就奇了怪了。难道这个通知不是正规司法解释或者是早在20多年前就由某神密人物提前设定旳:不可逾越的司法改革的禁区!?
注;文库指<1949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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