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9238文件
9238文件是指最高法院的法发【1992】38号文件。其全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纠纷受理问题的通知》
9238文件,是法学上罕见的怪物..最高法院在1992年的一纸“通知”至今仍被武汉各级地方法院当成律条,将所有“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挡在了门外。剝夺了私房维权上访户的诉讼权;被迫长期上访;成为阻挡老百姓维护私房权益的拦路虎;也是阻碍老百姓履行宪法给予的监督权的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
1992年距今已经23年了!23年国家和社会发生了许许多多变化,而“通知”却不“与时俱进”更不“科学发展”可谓是历史上最牛旳通知。
为了给即将来临的10月10日武汉中院对五名私房维权户告市房产局的案件,给当亊人作点思想理论准备,本网特将以往发表的相关文稿复制如下:(重复之处作了某些改动)以供参考!
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不吝赐教
2015-06-06 22:33:27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585次
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不吝赐教
关于法发[1992]38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纠纷受理问题的通知>有下列不解之处,请贵室不吝赐教:
1、此通知与中央政策是否相矛盾? 党中央曾颁发政策:中办发【1980】75号文《中G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
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
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蓄意抵制的应严肃处理。
两个通知,对于同-类房产部门与老百姓之间的私房纠纷;【1980】75号文是发还私房。【1992】38号文说是不属法院工作范围。请问,孰是孰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文第6条,笫25条,第27条.请看笫6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请问:通知这种形式是否因遗忘而未列其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1993年4月13日)
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是“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1992】38通知与1993年4月13日的函对房地产部门与老百姓为房产确权纠纷;前者是不受理,后者是受理。
请问:到底是依据谁的才对?谁有效?谁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豋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2008)行他字第15号
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如下:...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人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参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核发房屋产权证行为。
二、笫三人购买的房屋属于善意取得,房屋管理机关未尽审慎审査职责的,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笫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 )
三、如果不能确定笫三人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应当终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机关作出有效确认后,再恢复审理。
文革房、错改房等被侵占的私房民宅,因为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強行低价且没有支付与私房价值相等的货币、没有办过必要的起码的法律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就以“改造”之名,变私为公。这种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变私为公。请冋该部门的行为是善意还是恶意?
四、法发【1992】38通知第三条的最后一句话,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谁是有关部门值得“研究”:亊实证明“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其主题是在阶级斗争时期房产管理部门大量的“改造”、接管老百姓的私房所引起的纠纷。由干这个纠纷被“调整划拨、单位分合、分房腾房”等不属于法院的工作范围所掩盖。几十年以来积案如山,成为当今社会矛盾的焦点!这类官民争房之案!很是荒诞,如今国力如此强大,国库充盈,动辄亿计支援他国,何至于到了覇佔民房的地步?明眼人-看就知绝非国家行为而是阻碍政革深入的特殊利益集团所为。这个“通知”掩护了他们的利益。因为正是这个房产管理部门在那个时期策划并实施了所有侵占民房的行政行为。现在又要老百姓去找他们“申请解决”
请问:这是不是把秦香莲的案子交给程世美审理?
以上问题敬请赐教!
2015.06.06
写给最高法院研究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
2015-05-25 08:51:4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611次
写给最高法院研究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
“所需信息旳内容描述”:
关于法发[1992]38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为什么在《1949--2013》司法解释汇编-书中没有査到?
23年后的今天它是否对基层法院仍有约朿力?这亇通知是否就是司法改革的禁区?
附注:1、这亇通知,在23年前是否也出自贵研究室之手,或许又是《解铃还须系铃人》。
2、因为武汉各级法院(包括区、市、省高院)仍然不点名依据这亇通知拒绝立案。我本人的案件裁定书就是书证。倘要査阅来函即寄。
张国纲2015.5.24
神奇的通知、司法改革的禁区 !?
2015-05-16 11:07:2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014次
神奇的通知、司法改革的禁区 !?
“没有接到上级指示,通知没有取消,(关于落私案件)仍不能立案”
某立案庭法官答复说。
关于落私案件人民法院早就不立案。其法律依据就是这个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文.。
这个局面仍然是落私案件上告无门。这使武汉市众多私房维权业主十分惊愕。人们期待己久的党中央司法改革已开始;从5月1日执行新的立案制度即立案豋记制。怎么突然被这个通知终止!这个通知竞然有如此巨大的能量,能阻止中央的改革决策;20多年前的一纸通知竟然凌驾于司法改革之上, 实在令人困惑。因此有人不惜费力到最高法院文库去查找根据。令人惊奇的是,在明确继续有效的文库中没有这个通知;而在撤消的文库中也不见通知身影。真是“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都不見” 这个法力无边的通知难道归类到宪法中去了?常识告诉人们这不可能! 难道它比宪法更神圣?!
人们在寻根问底过程中发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 2007年3月23日)因全文过长摘录有关条文如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其中并没有“通知”这一条。这就奇了怪了。它到底算什么?
注;文库指<1949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