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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2013-08-17 20:32:29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1292次
各街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武政办〔2008〕10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信访工作程序,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复查复核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区复查复核委员会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李海燕任主任;区委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局长贺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蔡松任副主任;区信访局、区法制办、区发改委、区经济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局、区社保处、区规划国土分局、区房产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商务旅游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区国资监督管理办、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成员单位。 区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信访局办公,由贺伟兼任主任,区信访局1名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区复查复核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复查或复核信访人对各街、区直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区人民政府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区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协调组织有关方面提出复查复核建议意见;审查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建议意见,及时将其提交区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向信访人和被复查复核人送达区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复查复核决定书;监督被复查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决定;指导全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开展;办理区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程序 (一)区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查信访人复查复核请求,向信访人送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对决定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原作出处理意见的单位是各街人民政府的,由区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向有管理职责的区直行政机关下达《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托书》,受委托单位提出复查复核建议意见;原作出处理意见的单位是区直行政机关的,由区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3-5名专家成立审查小组进行审查,提出复查复核建议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区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可举行听证会。 (三)区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建议意见进行审查后,报区法制办审核。 (四)区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复核决定,由区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签发,并加盖“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 (五)区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复查复核决定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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