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热点新闻房屋拆迁落私动态政策规定国家法律私房维权问与答留言相关知识涉法案件维权日志本站原创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规定 >> 中G中央关于处理党团员及其他社会人士捐献财产问题的规定 |
中G中央关于处理党团员及其他社会人士捐献财产问题的规定2013-11-19 07:37:32 来源:国纲私房维权网 浏览:617次
(摘录)
一九五四年五月十七日 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GCD员不应该有任何剥削行为,因此GCD员要求将自己剥削性质的财产,捐献给国家者,原则上可以接受。但在具体处理时,须注意捐献者本人是否确已取得财产的完全处理权,捐献的财产与其家庭成员的关系,及对社会的影响如何等情况。党员所捐财产,如系独资经营企业,或在企业中占有决定性的股份,或财产数量较大者,须经省、市以上党委机关批准方能接受。此项财产在其他省、市者, 并须商请所在地省、市党委共同决定,经党的组织批准接受后,即转交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接管。 对党员要求捐献的带有剥削性质的财产,凡属量小且剥削与非剥削界限不清者,应暂缓处理。 (二)青年团员要求将自已剥削性质的财产捐献国家者,一般不宜接受。因为青年团员年龄较小,经济还不能独立,有的虽因继承已取得财产所有权,但一般和家庭不宜分开,接受其捐献后,可能影响很大。唯个别青年团员,对其剥削性质的财产确已取得完全的处理权,国家接受不致引起其他影响者,可参照前项对党员捐献财产的处理原则办理。 青年学生要求将自己剥削性质的财产捐献给国家者,一般不予接受。 (三)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将自已剥削性质的财产捐献给国家者,原则上不予接收,但要求捐献的股权属予公私合营企业者,可由该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或不接受其捐献,或作价收购,或接受其捐献。如该工作人员系企业中的资方代理人,则不应接受其捐献,也不应作价收购。 (四)资本家要求捐献财产者,目前一律不予接受。对他们应根据党的政策给予必要的解释,使之安心经营,并接受社会主义改造。 (五)对民主人士及其他社会人士的捐献要求,原则上不予接受,个别情况特殊者,可由省、市党委提出处理意见掇请中央批准。 (六)以上各种捐献,均不作公开宣传,不在报刊公布。
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
|
|
关 于 我 们 - 联 系 我 们 |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1638754094 维权咨询 @Copyright 2014, 版权所有 www.54-ok.com/. |